通知内容: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自然灾害防控与公共安全”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函》,现组织开展我校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要求
1.申报“重大自然灾害防控与公共安全”重点专项的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注册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前,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港澳申报人员应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申报的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不计入上述2项总数的限项范围。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国际合作类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4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总数限项范围内。
5.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具体申报要求详见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具体申报方式
请预申报的项目组填写《附件2.项目申报意向表》于2024年9月16日17:00前发送给科研部。科研部统一提交主管部门,通过初审后进行网上申报工作。
附件:
1.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自然灾害防控与公共安全”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函
2.项目申请意向表
附件下载详见校内邮件